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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傳「月退休俸公務員亡故後,可請領取6個月撫慰金」,縣府人事處提出說明

【本報訊】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之公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可依法向原服務機關學校請領6個基數(本俸×2×6)之「遺屬一次金(一次撫慰金)」之規定,縱使107年7月1日年金改革施行後,也有同樣的規定。是屬於持續性規定,並非新增請領項目,縣府人事處作以上說明。

邇來,退休公教人員轉傳有關「退休前選擇請領終身月退休俸公務員亡故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定,遺族可向該公務員最後服務機關申請領取6個月的撫慰金(或文稱遺族慰助金、一次死亡撫慰金)」之訊息,造成很多退休公教人員紛紛向所屬人事單位查詢,是否為新增請領項目?因此,縣府人事處特別提出說明,以免誤解。

縣府人事處進一步表示,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至第45條規定,如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遺族可向其最後服務機關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未再婚配偶有二分之一的領受權利,餘由遺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平均領受;退休人員如無子女或父母,遺屬金由未再婚配偶擇一種類單獨領受;如無配偶,由遺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平均領受。一次金的計給為有餘額(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退休金),核給餘額,另計給6個基數(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俸【薪】額乘2再乘6)之「遺屬一次金」(無前述餘額者亦發給);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者,則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之二分之一計給。而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亦與公務人員為相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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