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旅遊處提醒,販售旅遊行程等屬於旅行業執行範疇,應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始得為之,如違法執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縣府旅遊處呼籲本縣旅宿業者自律,勿以身試法。
本縣旅遊季節已至,縣府旅遊處請本縣旅宿業者向旅客宣導,不於住宿點戶外亂丟垃圾菸蒂、不亂停車影響周邊住戶,晚上10點後不於戶外喧嘩、燃放炮竹煙火等,如發現旅客疑似用毒,應立即通報所轄派出所尋求協助,共同維護本縣觀光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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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28, 2021 1836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