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限辦理申請;原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亦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另儘後召集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請至鄉市公所辦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至5月31日止。
縣府民政處表示:民眾對於申請作業內容可至「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相關網頁下載參考,亦可洽詢澎湖縣後備指揮部電話:9263160,或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電話:9266671及各鄉市公所役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