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倘若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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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3月 23,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