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對象: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執照之養殖漁民。
二、申報地點:養殖場所在地之鄉(市)公所。
三、申報資料:
(一) 陸上養殖︰
1、申報書一式三份。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 海上養殖︰
1、申報書一式四份。
2、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一份。
四、申報人需提供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水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申報人經營水產養殖運作之相關證明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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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3月 17,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