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場所應舉辦勞資會議。復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縣府社會處表示,各事業單位應依上開規定舉辦勞資會議者,得透過工商憑證或組織、團體憑證登入本系統,進行勞資會議代表名冊申報備查事宜;又為利各使用者填報作業,已於本系統提供操作手冊及教學影片,如仍有操作相關疑義,可電專線:(02)8791-2475,將有專人協助處理。
另請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依據「勞動部針對上市(櫃)審查調整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函請勞動部發給勞資會議收訖函時,如經勞動部系統完成備查者,可免附地方政府備查函及勞資雙方代表名冊,僅需於來函中敘明已透過本系統備查即可。
縣府社會處鼓勵本縣各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程序,請踴躍透過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完成備查,後續方便各事業單位隨時查閱,減少行政流程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