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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 110年度起加嚴放流水標準及新增部份管制項目

【本報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於本(110)年度開始實施,總計廢止7項放流水標準,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且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環保局表示,為減少水體氨氮排放總量,在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增訂氨氮和總氮管制規定。而在觀光旅館(飯店)行業別中,也都限縮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排放標準;並針對廢(污)水排入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觀光旅館訂定,總氮和總磷管制項目,進一步提升保護區之水體水質。

此外,高色度廢水排入承受水體常導致水體變色影響民眾觀感,此次針對達水污法列管規模之營建工地、土方石堆(棄)置場等行業別加嚴真色色度限值,以維持整體水環境整潔。

環保局指出,針對上述加嚴或新增放流水管制項目,已於1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各相關事業亦須落實相關法令之規定,環保局亦將持續檢視列管事業的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以保護水體,提升水環境水質。如事業單位不清楚新修正放流水標準,可撥打本局諮詢專線06-922177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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