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民政處表示,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且戶籍登記資料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為免是類案件引致戶所受理錯誤,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爰再次重申: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提醒鄉親切莫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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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星期日, 3月 28,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縣府民政處表示,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且戶籍登記資料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為免是類案件引致戶所受理錯誤,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爰再次重申: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提醒鄉親切莫以身試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