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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眾參與都更「澎湖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實施

【本報訊】為配合108年1月30日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公布,縣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的需要,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5項規定,針對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110年3月3日公告發布「澎湖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自當日起生效,以利本縣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

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取得有多種方式,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而中央容積獎勵上限50%,且直轄市、縣(市)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所以實施者可申請中央30%+地方20%上限,或全部申請中央50%。

延續本縣建築容積獎勵明確化的精神,除了中央獎勵項目外,提供更多地方獎勵項目,透過更加完善的配套措施,以符合地方都市更新需求,不僅可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對於都市環境的貢獻,兼顧民眾權益及實施者參與意願,更有助於都市更新的實施整合。歡迎關心都市更新的民眾,進入本府建設處官網查詢相關資訊:https://www. penghu.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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