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央否決議會通過食安條例,議長劉陳昭玲表示,去年下半年,全國各地方自治團體近乎一致的反對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政策,並以自治條例限制轄內販售之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瘦肉精)。然有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31日發函對議會審議通過的「澎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之1條文,以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與嗣後修訂並於110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及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為由,函告不予核定;復以修正增訂第15條第2項之罰則,亦因而失所附麗,函告不予核定,誠令人遺憾。
議長表示,未來,身為地方政府的民意機關,希望中央能夠尊重地方自治制度,也盼望做為國家憲政守護者的司法院大法官能夠透過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指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準則,讓地方政府有更廣泛空間處理地方事務,使中央政務更能接地氣。
劉陳昭玲說,即便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前揭回函第4條之1、第15條第2項不予核定外,其餘仍准予核定部分,她呼籲要縣府依法制作業公告實施。並特別請縣府仍然要透過各局處橫向合作,針對萊豬稽查管制點確實執行,必須從上游至下游販售業者、學校及社區共餐據點進行稽查與抽驗,不容萊豬有絲毫模糊消費者的機會,確實讓民眾安心選擇消費,保障社會大眾、弱勢族群及學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