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務人員更應恪遵相關法令,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規定,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克以上者,依濃度高低將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至記一大過之懲處。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另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者,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依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移付懲戒。
除此,公務人員負有誠實義務,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實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
縣府人事處表示,代表政府機關形象的公務人員,更不可酒後駕車,落實以身作則,別因一時的貪杯,引來觸犯法律的後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