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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執照後自行增建部分仍須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民眾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於房屋頂樓、一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封閉、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惟以上均須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提醒您,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本局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另對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自行增建或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

本局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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