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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解除契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本報訊】契稅申報後,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前,當事人因故解除契約,應由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提醒您,依契稅條例規定,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嗣後雙方如果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需檢附的證明文件,包含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另應留意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而往返本局補正。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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