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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之房屋稅 可共同推定管理人繳納

【本報訊】本縣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本局提出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夫妻共同持有一處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夫、妻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夫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夫、妻兩人共同提出申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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