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夫妻共同持有一處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夫、妻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夫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夫、妻兩人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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