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般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為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具有契約合意之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若民眾攜帶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地方法院之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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