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許可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及其他利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該法之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漁民朋友及相關業者特別注意,如有發現因漁業混獲(如定置網)而意外誤捕時,不論其仍存活或已死亡,請誤捕漁民通報海巡單位118或縣(市)政府保育單位,並依「意外捕獲通報表」填寫相關資料,亦請海岸巡防署安檢官兵於港口檢查時協助留意,避免不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