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此外,自110年1月1日起,我國食品標示規定,有新措施要上路囉!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重點說明如下:
一、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若販售散裝食品時,應標示「原產地(國)」,包括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黑豆、黃豆、蕎麥、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散裝食品。
二、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所產製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現場調製飲料標示:現場調製飲料所含熱量之標示方式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例如: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咖啡飲料的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可以用「最高值」表示。例如:熱美式咖啡(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300毫克)。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例如:柳橙原汁未達10%,品名不得標示「柳橙汁」,應標示「柳橙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衛生局為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一直以來皆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列為優先考量,未來也一定持續為國民健康把關。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另,建議民眾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或 https://dep.mohw.gov.tw/dos/fp-3899-57479-113.html或至http://www.fd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做為選購產品之參考,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
△未標示或標示不實方式。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09年7月1日實施)。
△散裝食品標示方式。
△包裝食品之豬肉原產地標示。
△現場調製飲調標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