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目前全國雖有多數縣市開辦此項福利措施,本縣提供此補助方案之施行走在各縣市之前,顯見縣府團隊對於身心障礙福利之重視。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澎湖縣(以下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直系血親或配偶)有清償能力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扶養者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所購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內。
(七)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經核定資格符合者之補助標準將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依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本縣身心障礙民眾欲提出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藉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乙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承貸銀行開立之貸款證明書乙份。
(八)按季開立之領款收據四份。
如對本方案有任何疑問,歡迎至各鄉市公所社會課詢問承辦人員或致電澎湖縣政府社會處9270901洽承辦人楊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