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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約定轉帳納稅應於1月31日前申請!

【本報訊】110年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必須在1月31日(含)前提出申請;逾申請期限後才辦妥轉帳代繳手續者,110年的使用牌照稅仍須利用其他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並自111年繳納牌照稅時才可適用轉帳納稅。

曾慧香局長進一步說明,轉帳納稅就是納稅義務人使用本人、配偶或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存款帳戶,透過轉帳方式,如同代繳電話、水、電費等一樣的方式繳交稅款;民眾只須於各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開徵前2個月至各金融機構或地方稅務局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提出申請,即可申辦成功,同時稅捐機關亦會通知郵局或金融機構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轉帳扣款;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不僅不必負擔手續費,且申請一次一勞永逸,終身享受方便,請鄉親善加利用。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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