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己成年。(二)未成年已結婚。(三)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二、申請人家庭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3萬970元者。三、財產限額:(一)家庭不動產每戶每年限額新臺幣530萬元。(二)動產:每人每年限額新臺幣22萬5,000元。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五、租金補貼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申請書可向澎湖縣政府建設處索取(洽詢電話為:9274400-246、505),亦可由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官網下載,或至線上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
另己於109年度第1次(109年8月4至8月31日)提出申請且獲得補貼戶資格者,勿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