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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 記得向稅務局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本報訊】常有民眾於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如對房屋之課徵有疑義者,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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