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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後解除買賣契約記得撤銷契稅申報免因欠稅被移送執行

【本報訊】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鄉巿公所申報契稅,事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別以為只要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而忽略已申報契稅,致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造成欠稅。

特別提醒買方,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務必記得會同賣方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鄉巿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日久找不到賣方共同申辦,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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