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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未拆除前仍應繳納房屋稅

【本報訊】常有民眾誤以為房屋是違章建築,就不必繳納房屋稅,實際上稅法並無此規定。

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新增改建違章建築,仍是房屋稅課徵對象,而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房屋如有新增改建、變更使用,應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若違章建築已拆除,應於房屋拆除完竣後申報註銷稅籍、或申報減少課稅面積,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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