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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交通新制 12月1日起上路

【記者鄭家瑜報導】本(109)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行政院已核定於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一)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增列罰責 (二)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三)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由於自用及營業用貨車裝載運輸量,以及車輛數皆有所提升趨勢之際,為維護行車安全,對於裝載貨物之脫落、掉落,以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常造成後車駕駛座人員傷亡,爰增訂處罰規定並提高罰責由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提高至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另外,此次修法亦新增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人士的規定,不受3分鐘限制(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的時間,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之限制)及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則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用意是讓民眾能及早收到舉發單,了解違規事項,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3個月不得舉發。

警察局為維護在地民眾及觀光客行車秩序與安全,及改善市區重點路段交通秩序,經這2年努力整理停車秩序工作,民眾已養成停車習慣,未來警局亦將持續加強宣導及落實勸離工作,但對於行動不便之人士、老弱婦孺或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及裝卸貨物者,臨時停車將予以較寬裕時間,期待未來警民互助配合共同維護,以共享本縣良好交通秩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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