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住之機構類型為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榮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二、入住天數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保留床位期間及機構喘息服務期間不列計);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為累進稅率未達20%或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表示,凡符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資格者,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可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之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將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性補助,最高一年可領取6萬元之補助,申請窗口: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趙小姐,連絡電話9274400分機288,若有「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相關問題,歡迎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