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稅法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須代徵報繳娛樂稅,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本(109)年9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10月10日(星期六)適逢國定假日,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10月12日(星期一),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倘若娛樂業者在10月13或14日前繳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1%代徵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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