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者應儘速攜帶所持有之「操作槍」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或警察分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行為不罰,模擬槍不予沒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據新修正通過之條例規定,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槍枝沒入。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呼籲民眾,尚未「自願繳銷」或「報備持有」者,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維護本身權益,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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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23,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