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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槍」緩衝期將屆,持有者應儘速辦理

【本報訊】為保障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民眾之權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條文修正生效之日至109年12月11日止,開放民眾「自願繳銷」或「報備持有」。

持有者應儘速攜帶所持有之「操作槍」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或警察分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行為不罰,模擬槍不予沒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據新修正通過之條例規定,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槍枝沒入。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呼籲民眾,尚未「自願繳銷」或「報備持有」者,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維護本身權益,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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