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旅遊處表示,重光案前經雙方於今年2月19日召開協調委員會,針對縣府權益進行協調,除確認樺澎公司向仲裁協會提請終止契約提付仲裁之事實外,其餘事項均未達成共識,協調不成立。
縣府在完成契約協調程序事宜後,為維護權益依契約規定於5月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仲裁事項包括:1.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本府預期利益共計1億6,783萬8,3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前懲罰性違約金法定遲延利息14萬988元。3.修復圍籬及會議委員交通費共293萬2,997元基地之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塗銷登記返還。4.基地之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塗銷登記返還。5.基地上建物移交。6.仲裁費用由樺澎公司負擔等。
旅遊處指出,目前仲裁庭經選任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已於9月3日組成,進入仲裁接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本仲裁案最慢將於110年6月2日作成仲裁判斷書,縣府將盡全力維護確保縣府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