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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開發案已進入仲裁 縣府維護契約權益

【記者鄭家瑜報導】重光開發案,因廠商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不力達重大違約,經多次催告後,仍無實質工程進度,縣府即依約於108年10月25日終止並主張相關權利,含須補足履約保證金、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賠償預期利益、移轉資產、塗銷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設定登記及修復基地北側已倒塌圍籬事項等,目前全案已進入仲裁程序,縣府將盡力維護縣府權益。

縣府旅遊處表示,重光案前經雙方於今年2月19日召開協調委員會,針對縣府權益進行協調,除確認樺澎公司向仲裁協會提請終止契約提付仲裁之事實外,其餘事項均未達成共識,協調不成立。

縣府在完成契約協調程序事宜後,為維護權益依契約規定於5月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仲裁事項包括:1.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本府預期利益共計1億6,783萬8,3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前懲罰性違約金法定遲延利息14萬988元。3.修復圍籬及會議委員交通費共293萬2,997元基地之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塗銷登記返還。4.基地之普通地上權及農育權塗銷登記返還。5.基地上建物移交。6.仲裁費用由樺澎公司負擔等。

旅遊處指出,目前仲裁庭經選任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已於9月3日組成,進入仲裁接依仲裁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本仲裁案最慢將於110年6月2日作成仲裁判斷書,縣府將盡全力維護確保縣府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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