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讓各採購稽核小組積極有效運作,並於108年9月23日修正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明定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包括進行中或已完成各採購階段之採購作業及稽核小組於辦理稽核監督時,得辦理全部稽核或就被檢舉可能有異常情形之採購階段辦理部分稽核;另增訂稽核監督採購各階段稽核重點事項,俾利各稽核小組依照遵循深入稽核,發掘問題癥結及採購之實質問題,以提升採購品質與效率。
邇來縣府採購稽核小組透過定期稽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案件,發現機關辦理採購仍有諸多缺失,如準備招標文件、疏漏瑕疵、廠商資格訂定未臻周全、審標作業不當或對可能有廠商圍標之徵兆未能即時注意等,均函請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也針對各機關常犯的採購缺失建立採購缺失態樣彙整表,提醒各機關於招標時應多加留意。此外,每年亦會針對採購缺失較多的機關再次稽核,以達到預警之功效。
縣府為期防範於未然,從根本減少採購缺失及曲解法令情事,爰於每年開辦不同採購研習主題,邀集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人員參與教育訓練,藉以導正各機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及履約等程序可能發生採購錯誤行為,達致確保各機關採購效益,並減少採購爭議及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