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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項目使用

【本報訊】近來有不少民眾接到土地違規使用裁罰單,澎湖縣政府財政處提醒,非都市土地需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使用,以本縣鄉親最常發生違規的非都市農牧用地為例,在申請容許後可改以下使用:(一) 申請作農業、畜牧、養殖設施使用者,請向本縣農漁局申請容許使用。(二)申請興建農舍者,請先向農漁局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再向縣府建設處申請建築執照。 (三) 申請作戶外廣告設施者,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請向建設處申請容許使用。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如計畫於農牧用地上從事汽車修理業、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土資場、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廢棄物處理場、加油站‧‧‧.等,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設置並經農漁局同意變更後,再向財政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後使用。

倘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核可,即在農牧用地上作非農牧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內政部營建署近年來更導入衛星資訊科技,藉由空中衛星監測,若有違規情事發生衛星會馬上回傳,經縣市、鄉市公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若確定違規,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至改善完畢為止,請鄉親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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