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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號牌屬不同違章行為 會分別處罰

【本報訊】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若懸掛他車之號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分別依使用牌照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補徵牌照稅及被處2項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若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此外,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號牌使用於公共道路,分別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規定應分別處罰,使用註銷牌照車輛上路部分,除了要補稅外亦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而移用他車之車牌部分則再處以2倍之罰鍰。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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