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內容:針對合法設立並登記具旅行業營業項目之業者,所提行程符合下表者,經本署核可並公告於本署網站,其行程首次出團符合旅客10人以上者,每條行程給予補助新臺幣3萬元,共補助前100條行程,以出團日為憑。出團時間為自旅遊行程核定日起至109年11月15日止。
一、補助項目及補助條件說明如下:
一日行程:行程符合至少選擇1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及至少選擇1間綠色餐廳用餐。
二日一夜以上行程:行程符合至少選擇1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至少選擇1間綠色餐廳用餐及至少選擇1間環保標章旅館或環保旅店住宿。
相關參考資訊如下:環保標章「旅館業」、「餐館業」、「育樂場所」查詢(產品類別選擇「服務業」,子分類選擇「旅館業、餐館業、育樂場所」)環保旅店業者一覽、綠色餐廳業者一覽、環境教育場所一覽。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旅行業者應於109年9月30日前,向本署提出以下文件申請,經審查完成後核定補助經費。
1.申請補助公文。主旨為申請「ooo綠色旅遊計畫」2.計畫申請表。3.公司行號需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資料。
三、審查作業
1.旅行業者提出申請後,由本署審查確認核定行程,並公布於網站,如有不明確處,得要求旅行業者限期補正(原則於本署通知5日內完成補正)。
2.如所提行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綠色餐廳、環保標章旅館或環保旅店住宿之3要件相同並已有核定公布於網站者,申請時間後者則不予核定。
3.旅行業者須對參團民眾傳達環保宣導成效,包括介紹綠色旅遊精神、旅客如何從旅遊行程中之食、衣、住、行、育、樂、購等項目,選擇對環境友善的方式等,並協助宣傳環保集點制度,透過環保行為有價化的點數活動,給予參團民眾綠點,並將點數用於兌換活折抵綠色消費集服務,進而支持環境友善業者。
四、撥款及結案核銷
1.於綠色旅遊補助計畫中最後1行程結束後30日內(至遲於109年11月30日前),檢具收據/發票、成果報告、核定函及請款函,向本署申請核銷撥款,不可逾期,逾期不予受理。
2.須提報執行成果報告(須含計畫名稱、出團時間、地點、人數、行程內容、環保宣導成效及活動照片等)一式2份送本署備查。
3.核銷時,涉及環保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系統操作,屆時請配合辦理線上系統操作。
諮詢窗口洽詢執行單位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2785-8898分機131、Email:epagreenlife@gmail.com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辦人電話:02-2311-7722分機2924、2925 邱小姐或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