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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 不因納稅而變成合法建物

【本報訊】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而其房屋稅則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之稅率課徵。因此依據財政部解釋令,未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只是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該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誤以為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若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難,對合法房屋來說更有失公平,也可能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情形。提醒納稅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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