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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使用仍須繳納房屋稅 且不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本報訊】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稅率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空置」房屋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而不是核課自住住家用稅率;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店鋪」等非作為住宅使用之房屋,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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