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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 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本報訊】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提醒您,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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