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獎勵金申請條件需為漁船領有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之漁船。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休漁獎勵期間內累計在國內港口休漁120天以上及合計出海作業60天以上(每年度的申請條件皆要以當年度的公告為準)。有符合資格的漁船主應檢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漁業執照、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至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或撥澎湖區漁會06-92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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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8月 27,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