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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臨時會閉幕 環保園區作業費1千萬刪除

【記者鄭家瑜報導】議會臨時會閉幕,本次議期中總共審查縣府提案37案、議員提案2案,其中環保局追加環保園區預算1000萬遭刪、自治條例部分修正刪除,其餘全數通過,另澎湖縣審計室前往報告縣府108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其中,由縣府提出追加減預算案,環保局追加「建構本縣環保園區所需相關作業經費」分年分期計畫總經費3770萬分3年編列,當中109年度1,070萬遭全數刪除。

另縣府鑒於縣內自助加水站民眾需求日益增多,為保障水源衛生安全,由衛生局提出制定「澎湖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當中第15條違反規管制措施,縣府該條文訂定「加水站業者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裁處六個月停業處份,並經前項規定命令停止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許可」,審查過程中議員認為,加水站申請資格條件嚴苛,縣府若發現業者違規仍繼續營業,亦可先採連續開罰方式來處分,一次性就要廢止許可證未免過度嚴苛,經議會決議後刪除「第二項」廢止許可條文。

中央早期規劃漁民住宅,因近年漁業從事人數逐漸減少,農漁局認為若限制轉讓之承購資格可能影響後續使用發展,本次議會農漁局中提出「澎湖縣漁民住宅用地自治條例」修正案,其中第四條修正讓售原則,有議員認為,縣府制訂7項讓售資格優先順序,其中縣府把涉及漁港當地村里三年以上之甲類會員,列為第一優先,尚屬可以理解,反倒是「因建設需要拆遷致無住屋,需要拆遷戶列為第二優先」,不符道理,有議員認為應同列第一優先順序,已保障被拆遷戶權益。

議長劉陳昭玲則認為,應回歸立法精神,本法條主要是以照顧漁民為主要目第,如果真的被拆遷導致無居住處所,縣府仍有都更、社會住宅等方式可因應;經會議討論後,原第二優先順序,改列為第七順序,以保障符合相關資格漁民有優先權,若土地仍有餘,保障被拆遷無屋者有承購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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