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2.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3.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環保局提醒,若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規定者,可依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籲請修造船業者及各交通、娛樂、漁業目的用船業者勿存投機取巧心態,以身試法。期許第一線海洋從業人員能共同維護澎湖海洋自然環境,讓海洋環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