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監理玷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其繼承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同規則第33條第1項:「…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間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車輛如果要繼續使用,繼承人記得期限內至監理單位辦理繼承過戶登記, 須檢具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繼承證明(如法院認證書)丶繼承人身分證丶印章、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新車主名義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險保險證等證件正本;如有違章丶欠稅費須結清;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或該車輛曾失竊尋獲,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非繼承人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駕照或健保卡之第二證件正本。如果不要用了,也要把車牌繳回辦理報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