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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被探視權是否被忽視?

【記者張小瑜報導】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通過保障兒童人權基本規範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90年9月2日生效。我國於103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6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11月20日世界兒童人權日起施行,公約內文因此具有國內法效力。《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明訂「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此條文已揭示-探視是孩子的權利!

父母若是愛護子女,本應幫助孩子得到另一方父母持續穩定的關愛及付出,使其自童年就能得到安全之依附感,而非刻意阻撓孩子與另一方之會面及相處。

社會處嚴正看待子女探視權應被重視,呼籲離婚父母應建立友善溝通管道,將焦點置於共同照顧子女議題上,期以友善父母之態度共同保護、關愛其子女成長,俾使子女不失去父母其中一方之關愛,讓父母親的愛繼續陪伴子女成長;所謂「友善父母」,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均應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社會處與您共同關心離婚父母之子女探視議題。

社會處提醒民眾,縣府於本年度提供家事事件律師諮詢服務,民眾可於上班時間洽詢「澎湖縣政府駐澎湖地方法院家暴暨家事服務中心」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310號2樓 ☎:9218761/9216777#22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 國定例假日除外 ) 上午08: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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