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端午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6月20日(星期六)的休息日與6月26日(星期五)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因調整之後6月26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26日出勤,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舉例說明,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2萬4,000元的勞工(以24,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0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6月25日(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當日出勤,則加給一日工資:100元×8小時=800元。
二、6月26日及27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當日出勤加班費:100元×1⅓×2小時+100元×1⅔×6小時=1,270元
三、6月28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若為時薪制勞工,端午節出勤工資亦須加倍給付。舉例說明,時薪制時薪158元的勞工,端午節出勤6小時,則當日出勤工資為158元×6小時×2=1,896元。
此外,若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6月25日端午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補休,勞資雙方亦簽訂書面調移書,將調移日期載明,以確保勞工休假權益。調移申請書可至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下載:業務專區/勞工權益/勞動檢查/勞檢懶人包/國定假日調移及補休同意書。
澎湖縣社會處強調,109年端午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社會處勞工行政科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