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84年7月26日台財稅第841637127號函釋,健保特約醫院向中央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及其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惟該醫療院所向一般民眾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非屬上開規定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繳納千分之四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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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6月 29,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