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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土地重購退稅5年內移轉給配偶 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核准重購退稅的土地在管制期間內又再移轉給配偶,稅捐機關一經清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就會依法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夫妻贈與不急於一時,建議等待管制期限5年過後再行移轉,以免被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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