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對於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業者,如經屢次裁罰而執意繼續開業者,縣府將採取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做法,讓業者無法繼續營業。請業者勿存僥倖心態,認為阻止公務機關進行檢查,即可免去罰則,縣府再強調,規避或拒絕公共安全檢查,一樣有罰則,屢勸不聽,還可以斷水斷電。
縣府表示,目前雖然開放八大營業恢復營業,然而前提必須做到「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量體溫、實名制及保持社交距離」等4項要件。針對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之業者,則必須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得恢復營業,如未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擅自營業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可處經營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將停止供水供電。
公共安全檢查攸關縣民人身安全,台北市發生錢櫃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殷鑑不遠,縣府為確實達到公共安全之要求,先前已自本(109)年4月9日起,每日夜間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稽查,如發現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店家營業時,仍依法予以告誡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