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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公安檢查 依法裁罰

【本報訊】有關23日晚間進行聯合稽查時,針對「薔薇冷熱飲」業者拒絕公務機關進行檢查或抽查行為,依建築法第77條,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而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公務機關檢查者,按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1次拒絕檢查將處經營業者6萬元罰鍰,如再拒絕檢查,將連續處罰。

另,對於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業者,如經屢次裁罰而執意繼續開業者,縣府將採取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做法,讓業者無法繼續營業。請業者勿存僥倖心態,認為阻止公務機關進行檢查,即可免去罰則,縣府再強調,規避或拒絕公共安全檢查,一樣有罰則,屢勸不聽,還可以斷水斷電。

縣府表示,目前雖然開放八大營業恢復營業,然而前提必須做到「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量體溫、實名制及保持社交距離」等4項要件。針對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之業者,則必須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得恢復營業,如未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合格擅自營業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可處經營者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將停止供水供電。

公共安全檢查攸關縣民人身安全,台北市發生錢櫃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殷鑑不遠,縣府為確實達到公共安全之要求,先前已自本(109)年4月9日起,每日夜間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稽查,如發現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店家營業時,仍依法予以告誡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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