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上揭自住用房屋稅率(1.2%)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訂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