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示,本次行政院在照顧弱勢方面之紓困政策,發放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含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含低收、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18歲以下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冊列兒童與少年(含未滿2歲兒童領有育兒津貼及未領兒童或就學生活補助;另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對象不予發放)及中低收入戶列冊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等。
社會處表示,本次所加發之補助費將依行政院指示,於4-7月期間分批發放,每人每次撥付新臺幣1,500元,最高補助新臺幣4,500元;發放對象為本(109)年3、4月份起具資格者,總計補助新臺幣4,500元;5月份起具資格者總計補助新臺幣3,000元及6月份起具資格者總計補助新臺幣1,500元;另若在前揭發放期間之當月份喪失資格者,則該補助費不予發放。
社會處提醒符合領取該加發生活補助之弱勢民眾,免提出申請,由縣府比對核發,洽詢電話:9274400轉社會處 (福利福利科轉247或社工婦幼科轉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