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指出,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社會處提醒事業單位如有「減少工時」需求,雇主應與勞工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及「減少工時通報表」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社會處已建立「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通報)」專區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 (https://ppt.cc/fr3QEx),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