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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 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本報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屬買賣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您,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要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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