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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可自行上網下載申請表郵寄申辦

【本報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另第106條規定,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證明。

社會處強調,對不方便到公所辦理申請鑑定事宜者,提供郵寄申請服務,民眾可逕至縣府社會處官網下載申請表(,填寫完成後與應備文件一併郵寄至戶籍地公所,公所完成申請程序後隨即將申請表及鑑定表郵寄回予申請者,即可持上述表件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鑑定。

如您對身心障礙證明與需求評估有任何疑問或想進一步瞭解,可直接洽詢縣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744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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