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本縣都市更新事業順利推動,確保更新會及實施者權利,縣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條文第50條第4項規定,新增專業估價者選任制度,估價者選任制度改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1家,其餘2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目前縣府已完成徵詢台北市、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並參考其他縣市徵詢,研議公告「澎湖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提供無法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的都更案件,可自縣府建議名單內,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專業估價者。其中,針對估價者執業倫理及執行經驗等設定資格條件,以開業滿3年,且執行3件以上已報核權利變換估價案件,或1件以上已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估價案件及未曾受執業相關法令規定懲戒處分為門檻,提供優良、具實務經驗的估價者供民眾選任。